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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索引号 640381012/2019-00017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7号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永宁县国土资源局、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银川中铁水务集团:

报来《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石自然资地审字〔2019〕5号)、《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永宁段)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永国土资发〔2019〕35号)、《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青自然资发〔2019〕16号)、《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报告》(银水发〔2019〕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已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27号)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对解决区域城乡生活和工业发展用水问题、保障银川都市圈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用地涉及修改永宁县、青铜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修改石嘴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永久占地总面积351.4144公顷,其中:水库坝体、泵站、管理用房、进厂道路、排水沟等永久性建设用地97.8031公顷,水库水面占用土地253.6113公顷。按土地权属分:国有土地349.3152公顷,集体土地2.0992公顷;按项目所在市县分:占用石嘴山市土地62.1108公顷(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9.9137公顷,水库水面52.1971公顷);占用永宁县土地255.6987公顷(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72.6717公顷,水库水面183.027公顷);占用青铜峡市土地33.6049公顷(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15.2177公顷,水库水面18.3872公顷)。占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按地类分,其中:农用地20.5964公顷(耕地2.3661公顷),建设用地44.2499公顷,未利用地32.9568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相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切实做到占补平衡。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足额将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应对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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