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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索引号 640381001/2018-7592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青铜峡镇东至红卫沟、西至黄河边、南至东干渠、北至解放路。

二、房屋征收实施主体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青铜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标准见《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88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制定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青铜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

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五、征收范围

青铜峡镇东至红卫沟、西至黄河边、南至东干渠、北至解放路。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禁止行为及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住建等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偿。

(四)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改变为营业用房的,按住宅房补偿。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区域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以货币补偿费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多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各项补偿费=房屋补偿费+速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其他补助费(包括残疾人、低保户等补助)。

2.平房、简易二层楼房院内自建无证房屋(棚),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二)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优惠政策

1.安置房销售价格:

兰馨苑安置房(框架结构)销售平均单价为1813元/平方米,其中:一层1780元/平方米,二层2076元/平方米,三层2191元/平方米,四层1986元/平方米,五层1534元/平方米,六层1264元/平方米。

惠泽苑安置房(砖混结构)销售平均单价为1653元/平方米,其中:一层1628.4元/平方米,二层1900元/平方米,三层2006元/平方米,四层1817.2元/平方米,五层1460元/平方米,六层1100.4元/平方米。

2.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安置的,市人民政府对购买框架结构安置房给予每户2万元异地安置补助费,对购买砖混结构安置房给予每户3万元异地安置补助费。

3.棚户区改造居民货币补偿费不足以购买安置房的,不足的面积部分由棚改居民按兰馨苑、惠泽苑安置房楼层价格筹集后直接向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缴纳;货币补偿费超出购买的安置房房款的,经房征办审核后,补偿费超出部分直接补偿给棚改居民。

4.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的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买卖、转赠、继承)的,需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规费,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交易。

(三)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购房区域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费(安置房和别墅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1.购房位置位于罗家河以东区域的,按照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每户4万元、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购房位置位于罗家河以西、嘉宝路以东区域的,按照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每户3万元、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每户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购房位置位于嘉宝路以西、宁朔大道(原东环路)以东区域的,按照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每户2万元、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每户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购房位置位于宁朔大道(原东环路)以西,汉延渠以东,利民街以南,唐源街以北区域的,按照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每户0.3万元、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每户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照青政发〔2013〕58号文件及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有线电视移装费350元/户;电话移机费80元/部;空调移装费350元/台;网络移装费35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室内热水器移装费80元/台;室内装修补偿费精装230元/平方米,简装160元/平方米。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扣除使用年限,返还土地出让金。

(五)搬迁与过度安置

1.搬迁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6000/户。

3.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4.被征收人搬家交房时需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相关费用。

九、其他事项

(一)棚户区改造居民在同宗土地上房屋征收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标准予以补偿。分户后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一户一代的,可自愿购买一套安置房或商品住房;一户两代及多代的,只能购买一套安置住房和一套商品住房;特殊情况提交市棚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棚户区居民选择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住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免收产权登记费。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面积安置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税费。

(五)残疾人、低保户补助费:持有效证件,按照残疾人轻度、中度、重度程度每人给予2000、3000、5000元一次性补助;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因病致贫的棚改户,持有效证明,由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按照证明及证载保障人数每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同时,对持有以上两证的,按上限标准进行补助。

十、速迁奖励政策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0000元;在10日—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5000元;在20日—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00元。

十一、费用结算

(一)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征收补偿费经市房屋征收办审核后,由房屋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二)凡选择以货币补偿费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各项房屋补偿费及异地购房安置补助费。

十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前提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若同意改造户数超过总户数的90%时,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式启动;若同意改造户数达不到总户数的90%时,则该棚户区不予改造,待90%以上户数同意后再实施改造。

十三、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宜

(一)由征收实施单位对有关被征收人房屋调查结果及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资料造成调查结果失实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法履行职责,对不依法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公示,征求了被征收人意见,并于2018年6月30日召开了意见答复及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现予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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