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18〕37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青铜峡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全市境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青铜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批所有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水源地保护规划项目;审批水源地应急工程措施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监控在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保障饮用水源地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内群众救济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物资;负责因灾生活困难群众救助物资储备。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使用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协调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及收集汇总信息;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接上级部门或组织抢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被损毁的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事故抢险所需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调度和督促供水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正常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区域道路通畅,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向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
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水源地区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
市文化体育广电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调、监督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泄漏所引起的突发事故;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市供电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要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污染源;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 预测预防
第六条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对发生在辖区内外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收集与上报。
第七条 环保、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饮用水源质量进行巡查、监管。
(一)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
(二)建立饮用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三)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四)加强应急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定期组织应急供水演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争取上级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九条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开通值班电话,及时上报吴忠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手机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地下水大面积污染造成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致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致使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致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吴忠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三条 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程序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收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电话,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吴忠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成立相关专家组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工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市饮用水源具体管理机构和饮用水源使用单位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了解污染情况,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扩大。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达到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类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第十五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三)应急过程评价方面,涉及饮用水源一般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第十七条 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执行《青铜峡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在供水企业开通3053200、3050715两部固定电话全天24小时接听群众来电,确保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
附件:青铜峡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