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7-57033 发文时间 2017-11-14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147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63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风险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应急组织机构为青铜峡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我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交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债务风险,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对方案。

第六条 债务单位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市发改局负责评估全市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进行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扎实做好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将市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定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

第十条 市政府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第十一条 市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四条 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债务,经市政府、债权人、事企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特殊规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第二十条 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市政府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第五章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三条 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市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严重债务性风险时,可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六章 后期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及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 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若实施财政重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铜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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