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青铜峡市审计局 发表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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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备注
1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法人法定时限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规定已明确审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罚行政处罚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人法定时限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法律规定已明确审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罚行政处罚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法人法定时限
4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法定时限
5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法定时限
6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法定时限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法定时限
8经济任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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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法人法定时限
9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法人法定时限
10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人法定时限
11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行政监督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法人法定时限
12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行政强制青铜峡市审计局青铜峡市审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法人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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