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81022/2025-00041 | 发文时间 | 2025-09-23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9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案由 | 立案时间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理结果 |
| 1 | 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5.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青)应急罚〔2025〕11号 | 2025.09.17 | 2025年7月20日15时58分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水泥系统生料装置1#浓缩池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未辨识出生料装置浓缩池积泥严重后存在的坍塌风险;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流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给予该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600000元(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2 | 邱某华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5.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青)应急罚〔2025〕11-1号 | 2025.09.17 | 2025年7月20日15时58分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水泥系统生料装置1#浓缩池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邱某华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生料装置人员混岗乱岗,岗位安全职责缺失;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4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给予邱某华处上一年年收入271219元(贰拾柒万壹仟贰佰壹拾玖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108487元(拾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3 | 陶某明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5.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5〕11-2号 | 2025.09.17 | 2025年7月20日15时58分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水泥系统生料装置1#浓缩池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陶某明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参与拟订的水泥系统生料装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生料装置浓缩池积泥严重后存在的坍塌风险;未对生料装置人员混岗乱岗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章指挥3名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给予陶某明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213930元(贰拾壹万叁仟玖佰叁拾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64179元(陆万肆仟壹佰柒拾玖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4 | 邹某清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5.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5〕11-3号 | 2025.09.17 | 2025年7月20日15时58分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水泥系统生料装置1#浓缩池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邹某清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拟订的水泥系统生料装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生料装置浓缩池积泥严重后存在的坍塌风险;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给予邹某清处上一年年收入222947元(贰拾贰万贰仟玖佰肆拾柒元)25%的罚款计人民币55736元(伍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5 | 许某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5.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5〕11-4号 | 2025.09.17 | 2025年7月20日15时58分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水泥系统生料装置1#浓缩池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许某作为公司生料装置装置长,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出生料装置清泥作业存在的坍塌风险,未对人员混岗乱岗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许某处上一年年收入163950元(拾陆万叁仟玖佰伍拾元)25%的罚款计人民币40987元(肆万零玖佰捌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6 | 刘某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5.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5〕11-5号 | 2025.09.17 | 2025年7月20日15时58分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水泥系统生料装置1#浓缩池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刘某作为公司生料装置副装置长,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在制定作业计划时,未辨识出生料装置清泥作业存在的坍塌风险,未对人员混岗乱岗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签署作业票时未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签字同意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刘某处上一年年收入129173元(拾贰万玖仟壹佰柒拾叁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5834元(贰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7 | 刘某飞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5.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5〕11-6号 | 2025.09.17 | 2025年7月20日15时58分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水泥系统生料装置1#浓缩池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刘某飞作为生料装置安全员,参与拟订的水泥系统生料装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生料装置浓缩池积泥严重后存在的坍塌风险;未对不属于专职安全员岗位的职责以及生料装置人员混岗乱岗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刘某飞处上一年年收入90019元(玖万零壹拾玖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3元(壹万捌仟零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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