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22/2025-00017 | 发文时间 | 2025-05-28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8日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案由 | 立案时间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理结果 |
1 | 宁夏农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025.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青)应急罚〔2025〕5 号 | 2025.5.26 | 2025年4月27日,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农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包单位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进入你单位开展施工,签订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但你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责,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进行动火作业未遵守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措施(2025年4月19日动火作业票 编号NJ-DH-4-19-001,安全措施序号2中“与动火作业相连的所有管线已断开”企业选项“×”不涉及,实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及该项安全措施,企业未辨识出并未确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
2 | 董**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 | 2025.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青)应急罚〔2025〕5-1号 | 2025.5.26 | 2025年4月27日,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农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包单位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进入宁夏农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签订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但宁夏农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责,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参照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董雷鸣处以人民币陆仟元(¥6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
3 |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2025.4.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青)应急罚〔2025〕6号 | 2025.5.27 | 2025年4月22日,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国务院危化品重点县反馈你单位问题线索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问题1:爆炸场所使用非防爆设备:6万吨乙炔发生装置3#发生器搅拌电机的防爆等级ExdⅡ BT4,6万吨乙炔清净厂房内碱洗泵电机(5-1#)的防爆等级为ExdⅡ BT4,2~4#水环泵操作开关的防爆等级为“edⅡ BT6”,均不满足涉乙炔环境防爆等级要求。6万吨 PVC聚合装置回收氯乙烯压缩机旁聚合水流量pH计为非防爆型。问题2: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6万吨乙炔装置乙炔冷却器设有2个排液口,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转化单元乙炔预冷器处设有取样口和排液口,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单体精馏单元二氯乙烷储罐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根据《化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上述两项问题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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