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2/2024-00015 发文时间 2024-07-15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行政相对人案由立案时间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文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理结果
1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4.5.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青)应急罚〔2024〕8-1号2024.7.102024年3月18日14时10分许,位于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的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运转;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交付中心吊装工具钢丝绳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置。对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董某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4.5.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青)应急罚〔2024〕8-2号2024.7.102024年3月18日14时10分许,位于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的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董某作为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董某处上一年年收入贰拾壹万玖仟陆佰陆拾伍元(219665.00)4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柒仟捌佰陆拾陆元(87866.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某杰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4.5.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4〕8-3号2024.7.102024年3月18日14时10分许,位于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的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刘某杰作为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刘某杰处上一年年收入壹拾伍万陆仟肆佰柒拾贰元(156472.00)3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肆拾贰元(46942.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吴某学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4.5.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4〕8-4号2024.7.102024年3月18日14时10分许,位于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的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吴某学作为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吴某学处上一年年收入玖万捌仟贰佰叁拾叁元(98233.00)3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柒拾元(2947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政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4.5.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4〕8-5号2024.7.102024年3月18日14时10分许,位于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的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杨某政作为该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杨某政处上一年年收入拾壹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元(115245.00)3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柒拾叁元(34573.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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