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6/2018-75465 | 发文时间 | 2018-03-06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下拨救灾资金的通知 |
青民发〔2018〕29号
关于下拨救灾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17〕918号)文件要求,为妥善安排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下拨你镇(场)救灾资金(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拨救灾资金和各镇(场)结余的救灾资金统筹使用,用于2018年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和看病等困难的生活救助、房屋倒塌恢复重建和因灾困难群众救助。
二、各镇(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发〔2017〕623号)的要求,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表)》,经村评、镇(场)审后,将《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批准发放。
三、各镇(场)救灾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不得现金发放。
四、各镇(场)必须将救灾资金(包含2017年结余救灾资金)全部统筹使用,不得结余,如结余或不按照要求管理使用,今后不在安排。
五、各镇(场)应当按照要求将救灾资金发放完毕,市民政局要在春节过后联合市审计局、财政局进行检查,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给困难群众,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青铜峡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送:市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
青铜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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