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9/2018-26850 发文时间 2018-01-15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开展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保险工作,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正常结算,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按照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现就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集时间

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2月15日止。

二、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到元,不保留小数)作为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调控线内的奖励性绩效)。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年内不作变动。如遇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调整工资,可按调整后的工资重新确定缴费基数。

(四)改革后进入或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从工资起薪之月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的缴费基数按工资起薪之月本人缴费工资确定,以后年度按全区统一规定执行。

三、缴费比例 

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进行核定,做到养老、职业年金同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缴费基数应在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四、采集方式

参保单位携带U盘到社保局经办大厅55号窗口下载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并打印两份,经本人签字、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带存有导出基数采集数据的U盘,于2018年1月22日前上报社保局经办大厅55号窗口。

五、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其他注意事项

新增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及辞职、辞退人员每月如有人员增减变动,需当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过期不予受理。      

六、具体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及代办机构对基数采集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采集顺利完成。

(二)社平工资公布后将《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通知单》发放到各参保单位,并对职工缴费基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所申报的基数不实的,要及时与社保局联系,予以纠正。经公示无误的,单位负责人在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社保局存档备案。

(三)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参保单位虚报、谎报、瞒报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的,一经发现将依据《社会保险法》严肃查处。

联系人:郭凤翔 狄淑鹏 联系电话:0953-3665208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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