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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381001/2017-5603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1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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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精神,1995年以前经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且档案记载真实、完整,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依据本人档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应缴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固定职工最早从1992年7月起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
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1986年至1995年在铝厂从事农民轮换工工作属于临时用工,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因此无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事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您仍有疑问,请将相关情况的补充内容联系青铜峡市委政府督查室(电话:0953—3051365),我们将继续关注后续情况。
青铜峡市委政府督查室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