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7-36578 发文时间 2017-06-06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认定

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号)规定执行。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1)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2)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指曾在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就业并有社保记录的人员)及无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5)经各地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6)零就业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及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

8)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复原退役军人;

9)长期失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按现行政策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办理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照申请补贴项目填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信息资料(身份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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