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1/2025-00039 发文时间 2025-07-07
发布机构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关于2025年7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关于2025年7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7日-2025年7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3067940

传    真:0953-3067940

通讯地址:青铜峡市银河街73号(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邮    编:7516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萌生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建筑石料采矿项目

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牛首山中段东麓

宁夏萌生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天兴立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牛首山中段东麓,主要建设建筑石料开采矿1座,并配套建设生产加工区、生活区等辅助设施。总占地面积61.36hm2,其中开采区占地面积42.2hm2、加工场地占地面积16.99hm2、生活区占地面积0.2hm2、运输道路占地面积1.97hm2,设计开采规模为56.18万m3/a(150万t/a),采取凹陷式露天开采方式,开采建筑石料经破碎、筛分加工后形成产品。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0.85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落实《报告表》相关要求,采取扬尘、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通过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期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项目采取凹陷式露天开采方式,须严格按照设计采矿范围、开采方式和顺序进行开采,采取洒水抑尘、堆场遮盖、运输车辆遮盖、道路硬化、设置洗车平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矿石加工设施均设置于封闭车间内,给料机采取“封闭+进料口设置高压喷雾”抑尘措施,破碎设备均设置集气罩,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筛分设备均设置集气罩,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堆场四周设置围挡,并设有顶棚,同时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降低堆场起尘。项目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生活区食堂油烟由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烟道引至高空排放,油烟废气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洗车平台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区生活污水经1座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和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限值后,用于项目区周边植被恢复和洒水抑尘,不外排。

(四)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和车辆交通噪声,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基础减震、加强设备养护、控制车速等防范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六)项目剥离表土、除尘器收尘灰及沉淀池污泥暂存临时表土堆场,后续全部用于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职工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项目设备养护、维修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属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项目须严格按照设计采矿范围、开采方式和顺序进行开采,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降低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采期结束后,需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措施,对矿区及占地范围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

(八)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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