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0/2023-00166 发文时间 2023-07-2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救济渠道、程序公示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救济渠道、程序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

(三)办公地址:青铜峡市陈袁滩镇袁滩村五组

(四)联系电话:0953-3051705

二、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2.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3.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资质、资格审查认定(测绘资质审批);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8.国有土地使用审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

9.国有土地使用审批(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审批);

10.国有土地使用审批(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审批);

11.国有土地使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变更使用权类型的审批);

12.国有土地使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

13.国有土地使用审批(农业开发用地审批);

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5.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8.征占用湿地或利用湿地资源审批(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审批);

19.野生动物捕猎许可(狩猎证核发);

2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1.植物检疫许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2.植物检疫许可(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23.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2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2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6.木材运输证核发;

27.农业种子类许可(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28.植物类许可在草原上采集国家野生保护植物(含草种种质资源采集和草原固沙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审批

29.植物类许可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草原类)审批

30.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31.草原类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32.草原类许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33.草原类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34.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审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35.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6.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3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2.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3.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将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7.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8.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9.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0.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1.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1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3.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4.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15.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16.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7.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8.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19.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20.对矿业权人不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罚;

21.对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2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23.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等行为的处罚;

2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25.违法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26.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27.采矿权人擅自发包矿井的处罚;

28.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29.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30.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31.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2.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33.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拒绝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3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35.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36.矿山企业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处罚;

37.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处罚;

38.擅自印刷、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39.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行为的处罚;

40.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41.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活动的处罚;

42.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3.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44.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碑石、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45.对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6.对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47.对承担地质灾害治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48.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9.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0.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项目不进行备案的处罚;

51.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处罚;

52.对未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53.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54.对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55.对未经批准发掘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56.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57.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58.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59.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60.对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1.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62.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63.对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64.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65.对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6.对不汇交或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67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68.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69.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70.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71.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2.对中标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73.对测绘项目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74.对外国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5.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76.对应送审而未送审,或未按审核要求修改即公开地图等行为的处罚;

77.对未妥善管理、擅自转让或未依法向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78.对未在地图上标注审图号或未送交样本的处罚;

79.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80.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81.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82.对自治区外测绘单位擅自在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83.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以及未依法登记、长期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84.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8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86.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8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88.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的处罚;

89.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90.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91.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处罚;

92.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93.对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用途、扩大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处罚;

94.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95.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擅自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或者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等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96.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97.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98.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99.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100.对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101.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102.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103.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04.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05.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106.对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的处罚;

107.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108.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10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10.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111.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112.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113.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114.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115.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16.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17.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18.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119.对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20.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处罚;

121.对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122.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123.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件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124.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125.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126.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127.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行为的处罚;

128.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129.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130.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131.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132.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133.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134.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135.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或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或隐瞒、虚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36.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的处罚;

137.对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理木质材料行为的处罚;

138.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139.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140.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141.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142.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143.对非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144.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45.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46.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147.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48.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149.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150.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51.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52.对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行为的处罚;

153.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54.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实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155.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56.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157.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158.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59.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160.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161.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162.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处罚;

163.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164.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165.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166.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167.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168.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169.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170.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等情形的处罚;

17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用草原、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72.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173.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和在生态脆弱地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7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75.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76.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处罚;

177.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178.对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处罚;

179.对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处罚;

180.对在草原上非法组织采挖、收购、贩运发菜、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81.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182.对在草原上开展相关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183.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184.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185.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186.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87.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18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89.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190.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等行为的处罚;

191.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2.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3.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4.收缴采伐许可证;

5.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6.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7.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8.代为恢复被破坏、擅自移动的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9.代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

10.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1.代为补种树木;

12.对占用期届满的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代为恢复;

13.对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的查封、扣押。

(四)行政征收

1.矿业权使用费征收;

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4.土地闲置费征收;

5.土地复垦费征收;

6.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7.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五)行政检查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2.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3.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4.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7.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8.对进出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

9.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10.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监督检查;

11.对所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六)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

三、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市所辖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等法律法规。

五、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1.投诉电话:0953-3053943

2.信函投诉: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二)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行政诉讼: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六、行政执法程序

(一)自然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流程图

(二)建设用地报批供地流程图

(三)临时用地申请准备材料

(四)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流程

(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

    (六)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