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15/2023-00095 | 发文时间 | 2023-07-28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 ||
附件7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指导目录编码 | 适用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1 | 对销售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 0217008000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和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0217031000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情形 | 0217078000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5 | 对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谱档案、奶牛养殖档案、牛奶生产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档案的 | 0217161000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谱档案、奶牛养殖档案、牛奶生产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0217106000 | 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 | 0217107000 | 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8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
9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0217157000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0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二、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指导目录编码 | 适用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1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 | 0217095000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5.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对违反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0217096000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
3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0217125000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 | 0217033000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5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
6 |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021710200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
7 | 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0217103000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5.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8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021705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
9 | 对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遵守规定的 | 0217118000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0217113000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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