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5/2023-00095 发文时间 2023-07-2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附件7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指导目录编码

适用条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对销售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0217008000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0217031000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情形

0217078000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5

对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谱档案、奶牛养殖档案、牛奶生产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档案的

0217161000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谱档案、奶牛养殖档案、牛奶生产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0217106000

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0217107000

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8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9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0217157000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0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指导目录编码

适用条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0317003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0217034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3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4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0217121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0217122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6

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0217101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或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0217111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开发未利用的等行为的

0217026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9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0217027000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行为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指导目录编码

适用条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

021709500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5.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对违反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0217096000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0217125000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

0217033000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6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021710200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7

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021710300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5.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021705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9

对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遵守规定的

0217118000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0217113000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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