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1/2024-00179 | 发文时间 | 2024-09-24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业园区、库区管理局,驻青区属、吴属单位:
《青铜峡市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强化“四水四定”,充分调动各行业用水户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青铜峡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青铜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青铜峡市。
第三条 实施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各单位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农业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
第四条 补贴对象。本办法重点补贴种粮用水户定额内用水。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给予补贴:
(一)超定额用水户和种植经济作物的用水户;
(二)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三)因运行管护不善超定额用水、种植非粮食作物及征收水费不合规(如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四)用水户终端水价等于或高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
(五)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一)高效节水灌溉补贴:对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能够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灌水方式进行灌溉,实现“测控一体、水肥一体”的,且使用效果达到工程设计预期目标,补助标准为5元/亩。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二)水费补贴: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把定额内用水量所产生的水费作为精准补贴的衡量标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中农业用水定额作为依据,对定额内用水水费补贴标准为0.02元/立方米。
第六条 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实现农业节水的镇(场)、基层水管组织和定额内节水的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二)提供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三)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农业用水户或农民用水组织;
(四)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五)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奖励标准:(一)农业用水户的奖励。对各支渠农业用水户定额内水量和实际用水量的差值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0.02元/立方米。
(二)镇(场)及基层水管组织的奖励。对年初分配直开口总量与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奖励,镇(场)节水奖励标准为0.005元/立方米,基层水管组织节水奖励标准为0.01元/立方米。对镇(场)全年用水量超年初计划指标的不予节水奖励。
第八条 奖补程序。(一)确定奖补对象。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各镇(场)依据所辖灌域内各干渠直开口及农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进行核算认定,确定奖补对象。
(二)审核上报。各镇(场)收集确定奖补对象的相关资料(农作物灌溉面积、定额内水量、实际用水量、水费缴纳、作物生长期图片等),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汇总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确认及资金拨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镇(场)汇总上报资料,予以审核确认,提出奖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镇(场)。镇(场)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结束后无意见的前提下,由各镇(场)予以及时拨付至奖补对象,兑现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用途。对于农业用水户核发的奖补资金,应拨付到户;镇(场)节水奖励资金用于水权改革工作经费或公共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基层水管组织奖励资金50%用于管理人员节水奖励,35%用于水利工程大修、改造及应急抢险使用,15%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宣传、办公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节水型载体建设奖励
第十条节约用水奖励坚持分级奖励、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取用水户节约用水,坚持“谁节水谁受益”,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对节余水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为获得我市有关部门命名或通过复评(创建满5年及以上)的节水载体,包括节水型企业、灌区、机关(单位)、社区(小区)、学校等。
申请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对象,其获得命名或通过复评的时间应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后。
(二)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节水管理人员。
(三)纳入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近两年内无超计划(定额)用水。
(四)申请奖励的对象仅允许申领一次创建奖励;一个复评周期内,只享受一次复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节水型企业、灌区
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复评奖励:通过节水型载体复评的,给予8万元奖励。
(二)节水型机关(单位)、学校
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并获得命名的,给予8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复评奖励:通过节水型载体复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节水型社区(小区)
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并获得命名的,给予5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8万元奖励。
复评奖励:通过节水型载体复评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上报:每年年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申报节水型载体建设奖励通知,符合条件的节水型载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创建材料、当年命名文件等。填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二)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根据节水型载体类型确定奖励金额,复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依据审批后的考核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受奖励的用水单位,并做好公示、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节水奖励资金由各申报单位自行分配使用。对获得奖励的节水型载体,经评选单位复核不合格,或者检查发现节水型载体存在违法取用水、超定额(计划)取用水情形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涉水奖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把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各项政策,统筹整合各级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税、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作为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建立动态平衡调整补充机制。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科目,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各镇(场)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发改、财政、审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精准补贴资金和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追回专项资金,五年内限制其申报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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