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24-00177 发文时间 2024-09-24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业灌溉取水泵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业灌溉取水泵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业园区、库区管理局,驻青区属、吴属单位:

《青铜峡市农业灌溉取水泵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农业灌溉取水泵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强化农业灌溉泵站取用水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及自治区《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等政策规定,结合青铜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铜峡市辖区内由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体投资建设的各类农业固定、移动取水泵站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沿黄取水泵站、渠系取水泵站、沟道取水泵站及河湖水系取水泵站,涵盖泵站审批、取水、运行调水、水费收支与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个体、企业投资建设及拍卖所得取水泵站由泵站所有权人指定专门组织或人员管理,其他取水泵站统一由各镇场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管理,专门组织或人员和合作社均为取水泵站及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市水务局对取水泵站取用水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各镇场负责辖区内取水泵站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泵站改、扩、建的单位或个人,在实施泵站改、扩、建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取水泵站根据取水许可或占用灌溉水源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核定取水量。

(一)沿黄新建、改(扩)建取水泵站,需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批准后,按程序报建。

(二)干渠、支干渠新建、改(扩)建取水泵站,需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申请;支渠新建、改(扩)建取水泵站,需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按程序报建。

(三)干、支沟、河湖水系新建取水泵站,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自治区水利厅或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按程序报建。

第六条 取水泵站建设完成后,由申请人向批复取水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工程核验,核验通过后,纳入取水许可管理。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七条 各镇场应当明确各类泵站管护主体,监督合作社健全泵站管护制度,建立泵站管理名录、取用水管理台账,保障泵站正常运行。

第八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泵站综合监管,建立监控名录台账,对取水泵站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禁私自取水。干渠已确权移动取水泵站,同固定取水泵站一同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未获得取水许可或未取得取水权的泵站,严禁私自取水。

第九条 各镇场合作社于每年1231日前,根据本灌域内各取水泵站灌溉面积、种植结构、灌溉方式提出用水申请,市水务局根据自治区下达青铜峡市用水计划审核并分配各取水泵站取水指标,各镇场合作社按照水务局下达取水指标按计划取水。

第十条 取水泵站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在泵站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泵站功能和用途,不得自行拆卸、启封、侵占取水泵站计量设施或者干扰计量设施正常计量。

第十一条 各镇场合作社在灌溉期应定期对沟道水质进行检测,水质发生变化的要适时检测,确保取用沟水水质符合农业灌溉水质要求,保障取水安全。

第四章  调水管理

第十二条 取水泵站水量调度工作,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指标供水,专职调配”的原则,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上级调度下达指令要准确,下级调度执行命令要及时,非调度人员无权干涉水量调配工作。

(一)各镇场合作社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二)市水务局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依据本行政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核定各取水泵站的年度用水计划。

(三)市水务局应当于每年自治区下达青铜峡市用水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各取水泵站的年度用水计划,其中沿黄泵站的取水量由自治区水利厅调度中心统一调度;各干渠泵站由干渠管理处调度中心与市水务局协同调度。

(四)各泵站实行轮灌制度,做到均衡受益。各镇场合作社根据取水泵站取水情况,定期上报实际取水量至市水务局。

第十三条 取水泵站调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提前五天向市水务局、渠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调度水量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泵站不予供水:

(一)不具备供水条件的;

(二)直接影响支、斗、农渠行水安全的;

(三)未确权或未取得用水指标的新开发土地;

(四)用水单位不履行水量结算签字手续的;

(五)不服从泵站轮灌计划安排,随意取水的;

(六)拖欠水费或不按时上缴水费的;

(七)取水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取水泵站管护责任主体应当与用水户(或用水户代表)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取水泵站运维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期检查、维护机泵等取水设施;

(二)建立规范的计量用水台账及运行记录表;

(三)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体转供用水;

(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报市水务局同意后进行检测、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各镇场合作社对取水泵站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十八条 各镇场合作社在每年年初需制定年度取水泵站维修养护计划。维养计划内容需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和维修方案、规模、投资等。取水泵站设备设施维修计划需经各镇场实地查看核定规模、方案和投资预算后,报市水务局核实批准。

第十九条 泵站管理人员交替启动、关停机组时,严禁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应及时按批复预算落实维修检修经费;各镇场合作社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维修检修项目,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维修项目需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及时上报维修项目进度;维修检修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维修检修及验收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取水泵站的管理人员应保证泵站的安全运行,需启动抗旱应急泵站取水的,由各镇场合作社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启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启用抗旱应急泵站取水。

第六章  水费收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泵站取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计量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按灌域内的实际灌溉面积合理分摊到户。水费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镇场合作社管理的黄河泵站、干渠泵站、沟道取水泵站等,实行按量收费,水费的收缴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用水量进行收费,在上缴电费后将剩余水费及时上缴至水务局水费专户。

(二)个体经营管理的泵站,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或与用水户协商确定的水价标准、用水量进行收费。涉及干渠水费的上缴市水务局,运行成本费由运行管理主体自行管理使用,用于泵站电费、日常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三条 干渠水价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号文件规定按方收取,即定额内(平价水)农业灌溉用水0.025元/立方米,超定额(高价水)农业灌溉用水0.045元/立方米。当干渠水价调整时按新批复水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末级渠系水价按照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农业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定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农业自流灌区提水灌溉末级渠系水价0.0526元/立方米;农业自流灌区沟水补灌末级渠系水价0.0357元/立方米。沟道个体补水泵站可采用协商水价,经泵站所有权人和用水户协商同意后执行,水价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镇场合作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实行“先预收、后结算”的方式,预收水费可使用青铜峡市统一印制的水费收据。灌溉结束后,合作社根据用水户当年实际用水量一次性向用水户开具水费缴纳收据或由税务部门一次性开具发票,作为用水户履行水费缴纳义务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水费缴费时,采用现金、转账、电子二维码扫描或缴费APP等方式将水费上缴各镇场合作社水费专用账户,推广转账、电子二维码扫描或缴费APP等方式,严禁个人违规收费。

第二十七条 各镇场合作社工作人员必须在每年灌溉前及时将水费预收通知单下发到用水户手中,用水户收到通知单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预缴纳水费。在灌溉结束后,根据实际用水量结算水费,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各镇场合作社与用水户结清当年水费。

第二十八条 各镇场合作社必须建立公示公开制度,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15天

(一)各用水户的灌溉面积、种植结构;

(二)泵站管理单位计量设施所计量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三)农业供水水价标准;

(四)各用水户的水费收缴表。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收到缴费通知单后,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水费;因故意拖欠水费,造成灌溉矛盾、农作物受旱等情况,均由拖欠水费的用水户(含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水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市水务局设立水费专门账户,对各镇场合作社上缴的水费进行管理。干渠水费由市水务局上缴干渠管理单位,末级渠系水费由市水务局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泵站管理人员薪酬、取水泵站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不得用于取水泵站管理以外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各镇场合作社负责由其管理的取水泵站维修、改造计划的编制,经镇场政府实地审查、核定后,于年初统一上报至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实地复核后,应及时从收缴的末级渠系水费中拨付泵站维修、改造经费至各镇场合作社,各镇场政府进行资金的监督使用。

第三十二条 泵站运行期间临时产生的取水泵站维修、抢险等费用,按照先维修、后申报的管理流程进行据实结算,各镇场合作社做好过程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局设置水费专户,负责各镇场合作社水费的收缴管理与水费支出管理,水费主要用于泵站人员工资、工程维修、抢险、泵站管理等费用的审批、支付、使用监督管理,年终将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各镇场政府负责合作社实施维修、改造等工程及费用的监督管理;渠道管理处负责干渠、支干渠取水泵站取水、调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镇场要建立取水泵站监督维护资金使用相关制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镇场合作社要将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三十六条 各镇场合作社应加强对泵站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禁供人情水,严禁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水费,收人情水费,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市水务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市水务局联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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