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120 发文时间 2025-10-20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40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40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40

申请人:刘**男,**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利民西街23

负责人:刘自金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超过法定期限未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8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811日决定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的林场位于宁夏青铜峡市大坝镇沿山公路西盛家墩北坡六公里处,并在此经营多年。现因宁夏贺兰山第四风电场青铜峡龙源新能源公司以大代小”79.5兆瓦等容风电技改项目、宁夏青铜峡市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招商企业种植葡萄盛家墩酿酒葡萄园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宁夏黄河东岸防沙治沙青铜峡营造林项目、宁夏吴忠市(蒙陕甘宁联防联治)南部生态保护修复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2025年青铜峡市盛家墩地区防护林建设项目(一期)四个项目建设导致申请人林场遭到破坏,为核实有关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6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292274332213)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表一:2022年宁夏贺兰山第四风电场青铜峡龙源新能源公司以大代小”79.5兆瓦等容风电技改项目的1、该公司所建项目的验收文件;2、涉及的林地所属级别;3、该公司占用林地的红线图或者范围图;4、因该项目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凭证;5、该项目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以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6、项目验收材料。表二:宁夏青铜峡市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招商企业种植葡萄盛家墩酿酒葡萄园区项目的1、所建项目的验收文件;2、涉及的林地所属级别;3、该公司占用林地的红线图或者范围图;4、因该项目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凭证;5、该项目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以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6、项目验收材料。表三:2018年青铜峡市政府引进的世界银行贷款宁夏黄河东岸防沙治沙青铜峡营造林项目1、所建项目79标段的验收文件;2、涉及的林地所属级别;3、该公司占用林地的红线图或者范围图;4、因该项目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凭证;5、该项目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以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6、项目验收材料。表四:宁夏吴忠市(蒙陕甘宁联防联治)南部生态保护修复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2025年青铜峡市盛家墩地区防护林建设项目(一期)的1、所建项目的验收文件;2、涉及的林地所属级别;3、该公司占用林地的红线图或者范围图;4、因该项目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凭证;5、该项目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以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6、项目验收材料。表五:申请人所种植地块涉及的经济补偿资金。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620日签收申请人的5份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仍未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进行延期答复,至今显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应尽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5份;2.邮寄图片打印件5张;3.邮件签收截图打印件1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未答复的原因进行说明1.申请接收与初步处理:被申请人86日通过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电话得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查证确实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扫码查询快递员于2025620日放置门房保安室,由于快递较多加之当时正处于被申请人搬迁时间段,相关资料正在做打包、封存、搬运工作,为防止文件丢失,故全部放在档案室进行保管。导致被申请人未在第一时间看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续86日)知晓该申请事项后,被申请人按照内部工作流程,第一时间将申请材料流转至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初步审查。由于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站室,需要对申请信息是否符合公开的要求及规定进行审查、梳理和核实,以确保提供的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但在核实梳理期间,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未及时公开信息进行行政复议,导致申请人误会被申请人2.信息核查的复杂性: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一定关联,需要与相关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以明确信息的来源、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涉密或其他豁免公开的情形,这一过程耗费了较多时间。此外,部分信息存储在历史档案库中,调阅和整理工作难度较大,进一步延长了处理时间。3.人员调配与工作积压:近期,被申请人承担了多项重大工作任务,工作人员调配紧张,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进度受到影响。同时,同期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激增,远超以往平均水平,工作积压情况较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申请人的答复未能及时完成。二、已采取的补救措施1.加快内部协调:意识到答复逾期问题后,被申请人立即重新调配人员,优先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召开紧急会议,明确职责分工,要求各科室加快信息核查和整理工作,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答复准备。2.加强与外部沟通: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加快信息确认和协调工作。目前正在与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就相关关键信息协商。3.拟定答复内容:目前,已基本完成对申请信息的核查工作,正在拟定答复内容。答复内容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回应,包括是否公开、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等。三、对申请人诉求的回应1.关于确认未答复违法的诉求:被申请人承认在规定时间内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存在程序瑕疵,但这并非故意不履行职责,而是由于上述客观原因所导致。在意识到问题后,已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努力弥补逾期答复带来的影响。现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后续采取的补救措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2.关于责令公开政府信息的诉求:如上所述,被申请人正在积极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待答复内容最终确定并经审核通过后,将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若经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部分不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也将在答复中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综上所述,虽存在未及时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但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不存在故意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恳请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努力,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证据。

在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称无补充意见,但被申请人仍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机关查明:2025619,申请人刘**通过EMS邮寄方式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载明20256201115分被申请人单位收发文室签收。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及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刘**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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