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052 发文时间 2025-03-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4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4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4号

  

申请人:**女,**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西街1号。

负责人:刘自今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其《请求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因征收申请人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的房屋而应对申请人给予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镇**,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生活居住条件宽舒适。2022年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申请人至今未得到任何的安置与补偿。

被申请人是适格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到被申请人发布的《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服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因此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被申请人具有其辖区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职责,现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定职责,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受案并判如所请。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请求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1份;2.EMS邮政快递单照片打印件1份3.快递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职权对申请人提出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进行答复。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通过信访反映其安置补偿未落实问题,并提出对其申请予以书面回复的请求。我单位已于2024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我单位对其履行安置补偿的申请作出处理的目的已经实现,我单位无需再作出重复答复。

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属实且被申请人不负有对申请人给予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陆**反映的安置补偿未落实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依据《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2021年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2021年10月8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服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纪要》,申请人陆**所拥有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镇**的房屋确属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征收地块3范围内。在土地收储期间,经我单位多次与申请人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因收储计划时限已满,申请人的房屋未在收储时限中被征收。我单位未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除,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单位不负有对申请人给子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亦不存在行为违法情形。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服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复印件1份;2.《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1份;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常务会会议纪要(第11次)》复印件1份;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常务会会议纪要(第18次)》复印件1份;5.《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2021年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复印件1份;6.《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告知书》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7.《关于陆**反映的安置补偿未落实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

本机关查明:2021年10月8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作出〈青铜峡市2021年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批复中将地块3位于**,面积约**亩,纳入收储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土地收储资金来源为调整使用2018年青铜峡市土地储备已发行专项债券剩余资金**万元,用于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收储时限为:2021年9月-2023年9月。

2022年6月10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印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服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将**,面积约**亩,纳入征收范围内。2022年12月12日,青铜峡人民政府印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公告》,将**,纳入征收范围内。

2022年6月14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发布5宗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发布2021年收储土地中地块2、地块3、地块4、2018年专项项目地块12018年专项项目地块2共5宗占地面积约**亩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其中:地块3位于**,面积约**亩,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2022年10月18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原则上同意发布2021年收储土地中地块2、地块3、地块4、2018年专项项目地块1、2018年专项项目地块2等5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陆**位于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镇**的房屋,属干地块3范围内。在土地收储期间,经多次协商征地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收储计划时限已满,申请人的房屋未在收储时限中被征收,也未进行拆除

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人陆**邮寄的《请求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因2024年8月陆**通过信访反映其安置补偿未落实问题,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关于陆**反映的安置补偿未落实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达陆**。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有履行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案申请人陆**位于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镇**的房屋,属于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青铜峡市2021年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地块3范围内。地块3位于**,面积约**亩,土地储备计划中的收储土地。土地收储期间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2022年6月10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印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服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将**,面积约**亩,纳入征收范围内2022年12月12日,青铜峡人民政府印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公告》,将**,纳入征收范围内,系实施土地收储项目。期间因无法达成土地征收补偿一致意见,收储计划时限届满。申请人房屋未在收储时限中被征收,也未进行拆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形成征收补偿的基础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前提无法达到。被申请人在超过收储时限后已无进行土地征收的权利,亦无征收安置补偿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陆**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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