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051 发文时间 2025-01-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3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3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决字(2024)第83号

  

申请人:**,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1号。

负责人:李金川,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起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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