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051 | 发文时间 | 2025-01-17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3号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3号
申请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1号。
负责人:李金川,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王**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起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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