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050 发文时间 2025-01-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2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82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决字2024)第82号

  

申请人:**,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1号。

负责人:李金川,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材料,其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最长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起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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