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044 发文时间 2025-02-20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7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7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76号

  

申请人:,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郑俊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青铜峡解放路216

负责人:海军,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人不服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未对其《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于20241113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2024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合法全面补偿并作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拥有合法土地G109两侧绿化项目被征收,申请人原宅基地房屋于1998年建设,面积为400平米,其中:砖混结构105平米住房,砖木结构56平米厨房,砖木结构120平米车库。2013年被强制拆除,得17万元补偿款,但未得到合法全面补偿。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快递单号**EMS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已成功签收。但截止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望贵府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合法全面补偿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安置补偿申请书》1份;2.土地使用证照片打印件1份;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首页照片打印件1份;4.邮件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5.邮件轨迹截图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张**房屋已得合法全面补偿2013年,被申请人按照青铜峡市委、市政府安排,开展主干道路含公路、铁路环境大整治、大绿化工程,镇人民政府决定对**道、**道、**道、**公路和**铁路及各级道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房屋和围墙进行拆除,用于生态绿化、美化、净化。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张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标准参照《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和《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2013年城乡一体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根据以上补偿标准,在安置方式上实行“以地换房”“以人数换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群众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根据张*个人意愿,其选择“货币补偿”方案,具体补偿内容如下:(一)房屋主体:1.砖混平房面积128.74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米580元,共74669.2元2.前墙贴面砖砖木房屋面积53.76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60元,共24729.6元;3.砖木房屋面积56.8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10元,共23288元;4.砖木房屋面积64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10元,共26240元。(二)附属项目:1.砖木杂房32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0元,共4160元;2.房屋周围的砖棚25.2平方米,每平米补偿65元,共1638元;3.砖墙44.8米,补偿标准每米100元,共4480元4.水泥坪共281.73平方米,补偿标准每米20元,共5634.6元;5.一座砖木门楼补偿400元,一个压水井补偿400元,一个电话补偿90元,旱厕补偿150元,共1040元;6.硬化路88.8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5元,共4000元。以上全部补偿内容合计169879.4元。张*2013年8月21日与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签订《青铜峡镇主干道路环境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建筑物拆迁协议》,并在拆迁补偿费上方按手印,认可补偿金额。青铜峡镇于2014年发放拆迁补偿款。张*《安置补偿申请书》提出的“砖混结构105平米住房”被申请人征收时测量为128.74平方米砖混平房,“砖木结构56平米厨房”被申请人征收时测量为53.76平方米前墙贴面砖砖木房屋,“砖木结构120平米车库”被申请人征收时测量为120.8平方米砖木房屋,张*所反映的全部房屋面积均已按政府当年标准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青铜峡镇主干道路环境大整改大绿化工程建筑物拆迁协议》《青铜峡市主干道路环境大整改大绿化工程建筑物拆迁登记表》及房屋补偿金额测算复印件1份;2.《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复印件1份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2013年城乡一体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4.青铜峡市大整治大绿化拆迁补偿发放表复印件3份;5.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复印件1份;6.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申请人青铜峡镇人民政府因开展主干道路(含公路、铁路)环境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决定对****道、**大道、**公路和**铁路及各级道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房屋和围墙进行拆除。申请人张*房屋位于拆除范围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张*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标准参照《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和《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2013年城乡一体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安置方式上实行“以地换房”“以人数换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群众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根据张*个人意愿,其选择“货币补偿”方案,具体补偿内容如下:(一)房屋主体:1.砖混平房面积128.74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米580元,共74669.2元2.前墙贴面砖砖木房屋面积53.76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60元,共24729.6元;3.砖木房屋面积56.8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10元,共23288元;4.砖木房屋面积64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10元,共26240元。(二)附属项目:1.砖木杂房32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0元,共4160元;2.房屋周围的砖棚25.2平方米,每平米补偿65元,共1638元;3.砖墙44.8米,补偿标准每米100元,共4480元4.水泥坪共281.73平方米,补偿标准每米20元,共5634.6元;5.一座砖木门楼补偿400元,一个压水井补偿400元,一个电话补偿90元,旱厕补偿150元,共1040元;6.硬化路88.8平方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45元,共4000元。以上全部补偿内容合计169879.4元。张*2013年8月21日与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签订《青铜峡镇主干道路环境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建筑物拆迁协议》,并在拆迁补偿费上方按手印,认可补偿金额青铜峡镇于2014年发放拆迁补偿款。申请人认为未得到合法全面补偿,于2024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8月28日签收,11月20日作出《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于11月27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2013年被申请人青铜峡镇人民政府因开展主干道路(含公路、铁路)环境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决定对****道、**大道、**公路和**铁路及各级道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房屋和围墙进行拆除。申请人张*房屋位于拆除范围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张*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标准参照《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和《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2013年城乡一体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安置方式上实行“以地换房”“以人数换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补偿申请人张*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案。经测算,房屋主体”与“附属项目全部补偿合计169879.4元。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书》提出的“砖混结构105平米住房”被申请人征收时测量为128.74平方米砖混平房,“砖木结构56平米厨房”被申请人征收时测量为53.76平方米前墙贴面砖砖木房屋,“砖木结构120平米车库”被申请人征收时测量为120.8平方米砖木房屋。申请人2013年8月2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青铜峡镇主干道路环境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建筑物拆迁协议》,并在拆迁补偿费部分捺印认可补偿金额,其亦自认收到拆迁补偿款项。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已进行全面合法补偿,现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再次对其房屋进行合法全面补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了《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本机关再责令其作出书面答复无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于11月20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11月27日送达申请人,其作出“答复”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但并未因此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应予确认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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