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027 | 发文时间 | 2024-12-12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60号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60号
申请人:万**,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银河街9号。
负责人:夏建军,系青铜峡市财政局局长。
申请人万**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9月23日决定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是国家固定工的身份事实存在。1975年10月申请人参加工作,1983年1月转为国家固定工,其一直在原单位青铜峡市**公司上班。1992年原单位筹建商办企业(**后改为**经营有限公司)原职工共26名,同时又新招聘21名工人与其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关系。由于生产设备资金因素的制约,试生产了一年多停产。2001年公司改制,按照职工身份:固定工、合同制划分不同档次(每年1200元、800元)进行工龄买断补偿且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单位将解除劳动协议送交市人事劳动局备案,承诺199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所欠职工的养老金(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延续到2006年前对原职工改制彻底结束,之后又对新招工的21名职工以每年400元的工龄进行买断工龄补偿。因申请人一直未与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未领取工龄补偿金,由于原单位更换领导将申请人错误的列入新招聘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并上报市政府市长、劳动就业局等批准。
二、不作为乱作为信息公开无果。2024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市财政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开其下属单位(**公司)原单位职工万**、罗**等26名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因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202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财政局以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资料错误做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公司向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的谬论。2024年8月14日,**公司又向市财政局错误作出《关于万**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原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中肯定没有万**,而且也找不到该名册,显然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前后矛盾致使申请人有关退休工资的相关事宜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扯皮,且未给申请人指出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为此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绝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2.《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复印件1份;3.《关于万**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实:(一)万**申请的“公示青铜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及万**、王**、罗**、白**、陈**、黄**等原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等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围内容,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二)万**申请提供的“青铜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及万**、王**、罗**、白**、陈**、黄**等原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不属于我局存档资料,属于公司相关工作资料,我局已多次协调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万**的诉求提供相关资料,答复均是“已找不到该名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复印件1分;2.《关于万**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复印件1份;3.送达照片打印件1张。
本机关查明:2024年7月4日,万**向青铜峡市财政局书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青铜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及万**、王**、罗**、白**、陈**、黄**等原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2024年7月23日,青铜峡市财政局以“万**申请的青铜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及万**、王**、罗**、白**、陈**、黄**等原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围内容”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向万**送达。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万**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系青铜峡市**经营有限公司的工作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围内容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申请人万**于2024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书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7月23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渠道,但申请人万**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也予以受理,故对申请人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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