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4-00064 | 发文时间 | 2024-09-23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36号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36号
申请人:叶**,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1号。
负责人:李金川,系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叶**有关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7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邮件显示7月6日签收。7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叶**有关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2.被申请人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回复;3.确认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4.被申请人对本投诉违法行为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4月4日购买**公司生产的八宝茶花费13.8元,购买后本人发现该公司产品有两种口味,配料表均不一致,却只有一张营养成分表,存在标注虚假信息的情形,该产品未真实、准确的反映其属性,违反GB7718和GB28050等相关规定,查看其配料表发现其添加桂花酱、重瓣玫瑰酱,违反了GB77184.1.3.1.3的规定添加量小于百分之25国有行业标准可不用展开的规定。并且本人反映同款产品,不同口味不同配方,而营养成分表却完全一样的问题,执法人员也并未对其进行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执法人员执法不当。1.本案执法适用法律依据不当;2.执法人员无基本执法能力。食品安全重中之重,执法人员对待食品投诉举报如此随意处理,随意套用法律依据对本人进行回复,根据GB7718-2001的规定,重瓣玫瑰酱、桂花酱,根本无国家行业标准,含量小于百分之25需要展开标准。产品不同口味,配料表不一致,添加原料不一致,如何做到营养成分表一模一样,一个是桂花酱,一个是重瓣玫瑰酱,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对消费者不负责,不进行产品检测,根据gb28050的规定产品营养成分表需根据检测报告进行标注,实物与检测结果(标注营养成分)误差需小于百分之80。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商品侧外包装照片打印件2份;2.《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叶**有关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复印件1份;3.**公司“天眼查”企业详情页截图打印件1份;4.购物小票照片截图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2024年4月4日投诉食品标签标签违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已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在答复中就举报反映问题已作了释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未经上级行政、司法机关纠错误具有确定力,申请无资格否定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应不予受理。
投诉食品标签标识不涉食品安全。且举报问题经行政机关查证为个人主观判断,且在投诉举报信中特意注明“本人电话不具备短信,电话送达,”故意设置联系障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其行径为属恶意投诉举报,不是法律保护的正当消费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六项规定,应不予受理。消费者吃的是食品,不是食品标签。
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与被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照片打印件1份、物流追踪查询单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2.《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4日申请人于黄骅信源商厦购买了**公司生产的八宝茶。4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邮寄《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叶**有关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邮寄送达至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载明的送达地址,显示5月2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反映**公司生产的八宝茶存在标注虚假信息,违反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行为,并不涉及投诉。即使申请人投诉,也应当请求与申请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争议。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举报有处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举报请求权,旨在举报人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通过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调查来维护公共利益。从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以及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任何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叶**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