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1/2017-57556 | 发文时间 | 2017-10-27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分全市森林防火区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7〕134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分全市森林防火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现状,为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科学化、合理化,现将全市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划分如下:
一、重点森林防火区
库区湿地保护区。
二、一般森林防火区
1.树新林场所辖区域(由树新林场负责);
2.滨河大道所辖区域(由市林业局滨河林场负责);
3.黄河生态园、黄河楼所辖区域(由陈袁滩镇负责);
4.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区域(由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镇负责);
5.新材料基地所辖区域(由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市林业局负责);
6.宁夏华能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公司所辖区域(由宁夏华能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公司负责);
7.青铜峡市宁朔大道延伸段所辖区域(由小坝镇、陈袁滩镇负责。
三、森林防火期
重点森林防火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一般森林防火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工作要求
森林防火区及周边各镇、农林场、各森林防火单位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规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森林防火职责,加大森林火灾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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