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7-57553 发文时间 2017-10-25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133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有关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2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吴政办发〔2016〕118号)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是国务院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改革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重复监管等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防雷安全监管职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1.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市气象局不再承担相应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三、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衔接

气象、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调整规定,认真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及时修改完善备案流程,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管理职责调整落实到位。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项目,气象部门仍按原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做好图纸技术审查、设计审核和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待该工程竣工验收时,统一纳入住建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不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许可手续。

四、及时清理取消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规定,气象部门组织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气象部门今后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初审申请。防雷工程资质取消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雷电监测系统,加强雷电监测,及时发布雷电预报预警,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要根据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各部门和单位要将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统筹协调,加强部署。各相关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将雷电灾害防御的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