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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水库保护范围线划界成果公告

时间:2025-01-08 来源:青铜峡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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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面排查核实已建国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渠道、淤地坝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通知》宁水建运发(2021)21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管理条例》

二、划定原则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及《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三、划定名录

青铜峡市水库保护范围线划界情况明细表

序号

名称

等级

划界面积

m2

划界范围

1

大坝拦洪库

小(1)型

3160244.83

管理范围外100

2

马圈沟拦洪库

小(1)型

598172.95

管理范围外100

3

磨石沟拦洪库

小(1)型

590684.18

管理范围外100

4

稍里桥拦洪库

小(1)型

1194685.61

管理范围外100

5

大沟拦洪库

小(1)型

2232972.66

管理范围外100

四、相关要求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2.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4.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5.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6.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7.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8.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事项

1.划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2.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青铜峡市水务局主导,同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水库复核和审核,保障保护范围划界正确

3.本次水库划界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青铜峡市水务局咨询

联系方式:青铜峡市水务局:0953—3051566

特此公告。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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