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面排查核实已建国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渠道、淤地坝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通知》〔宁水建运发(2021)21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二、划定原则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及《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三、划定名录
青铜峡市水库保护范围线划界情况明细表 | ||||
序号 | 名称 | 等级 | 划界面积 (m2) | 划界范围 |
1 | 大坝拦洪库 | 小(1)型 | 3160244.83 | 管理范围外100米 |
2 | 马圈沟拦洪库 | 小(1)型 | 598172.95 | 管理范围外100米 |
3 | 磨石沟拦洪库 | 小(1)型 | 590684.18 | 管理范围外100米 |
4 | 稍里桥拦洪库 | 小(1)型 | 1194685.61 | 管理范围外100米 |
5 | 大沟拦洪库 | 小(1)型 | 2232972.66 | 管理范围外100米 |
四、相关要求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2.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4.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5.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6.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7.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8.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事项
1.划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2.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青铜峡市水务局主导,同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水库复核和审核,保障保护范围划界正确;
3.本次水库划界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青铜峡市水务局咨询。
联系方式:青铜峡市水务局:0953—3051566
特此公告。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