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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铜峡市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8-02-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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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铜峡市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放区:永庆街以东、唐源街以北、文化街以西、北环路以南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办公区、新闻、医疗、教育、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汽车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集贸市场、商场、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5.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7.加油(气)站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输油(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8.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物周边;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城区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放区:文化街以东、唐源街以北、滨河大道以西、古峡街以南区域; 

三、城区限放烟花爆竹时间 

2018年2月1日起,除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全天),初五、正月十五(6时至24时)可以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爆竹。除此之外,自治区、吴忠市政府发布重污染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包括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鞭炮)、礼花弹等。 

五、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例和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 

六、正确燃放烟花爆竹方式 

公民应从合法经营的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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