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党建网

宁夏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报名、考试考察、组织决定等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全区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第四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职位不列入公开选拔的范围:

  (一)非领导职位;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的职位。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工作机构;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发布公告和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笔试与阅卷;
  (六)面试;
  (七)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方案;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
  (九)公示;
  (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人员;
  (十一)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对个别程序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成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负责公开选拔工作的日常事务。公选办设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以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人员为主,并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公选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党委(党组)的决定,研究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选拔职位及职位要求、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的制定,应当从公开选拔工作的需要出发,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制定的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如在任职资格、工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或变更时,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和简章。公告和简章内容包括选拔职位及职位要求、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报名方式和要求、选拔程序与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范围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位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职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九条 公选办及其指定的报名单位负责报名工作,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与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第二十条 报名可采取按职位分大类报名或者按职位分两轮报名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其它方式报名。

  按职位分大类报名方式,是指根据选拔职位的特点,将选拔职位分为若干个大类,规定报名人员只能报一个类别,同时填写两个职位志愿以备参考。

  按职位分两轮报名方式,是指报名人员直接填报职位志愿,第一轮报名截止后,公选办及时公布每个职位的报名情况,报名人员根据第一轮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参加第二轮报名,对自己填报的职位志愿进行调整。

  具体报名方式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报名时须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交有关材料,供报名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报名结束后,公选办对全部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四章笔试和阅卷


  第二十三条 公选办制定笔试工作安排和阅卷工作安排,做好笔试、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笔试工作安排的内容包括笔试时间地点、笔试组织工作、笔试工作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试卷装订和保管办法、笔试情况记录等。

  阅卷工作安排的内容包括阅卷时间、阅卷组织工作、阅卷规则、复评规则、试卷复核规则、计分及登分规则、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四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可分别进行,也可合为一套试卷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参选条件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发给笔试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场须按标准考场模式集中设置。笔试前应当对监考人员和考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笔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立即将试卷、笔试情况记录单等资料送考务工作办公室,并按要求将试卷装订密封后送交试卷保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正式阅卷前,应当组织阅卷人员熟悉笔试试题,掌握《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统一阅卷评分尺度,然后组织阅卷人员对部分试卷进行试阅。正式阅卷开始后,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试阅后制定的阅卷评分尺度,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应请示阅卷总复核与阅卷总负责人协调解决。

  正式阅卷期间,组织复核人员按照《试卷复核规则》对答卷和阅卷组的计分进行复核,确保阅卷质量。

  阅卷结束后,组织计分、登分人员按照《计分及登分规则》对阅卷成绩进行合计、登分,并填写笔试成绩册、笔试成绩统计表等。

 

青铜峡党建图片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