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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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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7-07-16 18:00:00 作者: 点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九条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07年
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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