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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住居民每月每户 2 元;
2 、暂住人口每人每月 1 元;
3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等)每人每月 2 元(由单位支付);
4 、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等)每人每月 2 元,每床每月 2 元;
5 、餐饮业:有固定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 0.60 元,无固定场所的每月第摊位 20 元;
6 、休闲娱乐业:有固定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 0.40 元,无固定场所的每月每摊位 20 元;
7 、商贸业及其它营业网点:有固定场所折每月每平方米 0.30 元,无固定场所的每月每摊位 15 元;
8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每月每摊位 20 元;
9 、营运车辆:市内出租小客车每月每辆 5 元,大中型客、货车辆每月每辆 8 元;
10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土渣(一次性)每平方米 1 元;
11 、其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视产生垃圾行为方式及垃圾特征,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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